(2015)景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少卿与张洪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卿,张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卿。被执行人张洪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卿与被执行人张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少卿以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