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邱定山、杨宗杰、邱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负责人肖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定山。被执行人杨宗杰。被执行人邱昱。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邱定山、杨宗杰、邱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邱定山、杨宗杰、邱昱名下所有财产的查询,被执行人邱定山、杨宗杰、邱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李 静审 判 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黎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