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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巍巍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97号罪犯赵巍巍,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巍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10日被投入上海周浦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11月19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3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17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巍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巍巍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卡、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巍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赵巍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