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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258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字第25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宋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玉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韩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克增,系该公司职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2月6日对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进行查封,现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异议,称我院查封房屋已于2006年5月至2010年10月间团购、抵债及销售出售给案外人即相应买受人。本院认为,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房屋均已出售给他人,故应由相应买受人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异议人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沈阳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延东审 判 员  战维家人民陪审员  范旨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红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