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方芳诉潘显锋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芳,潘显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5-1号申请执行人方芳,女,1977执行裁定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显锋,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显锋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显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