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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材公司、谢国诚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建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广东省建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谢国诚,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东,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夫,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广东省建材公司申请宣告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0300051/22664173,付款行全称: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省建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