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柴某与孙培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孙培献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856号原告柴某。法定代理人杨秋丽,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代理人刘世学,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培献,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与被告孙培献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许春雷审 判 员 王继来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景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