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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满平与徐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663-2号申请执行人:梁晚平(又名梁满平),男。被执行人:徐平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平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平华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梁晚平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833元及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徐平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徐平华已交清标的款人民币390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6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颖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