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清山诉郑振木、陈颖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山,郑振木,陈颖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黄清山,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亚玮,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碧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振木,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陈颖惠,女,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南安市。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玉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亚珊,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清山诉与被告郑振木、陈颖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清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山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清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兰速录员 傅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