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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鹏与徐寿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徐寿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徐寿标。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徐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扬邗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寿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鹏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鹏与执行人徐寿标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