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永城市祥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林云龙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永城市祥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李寨村邵庄。法定代表人周丽娜。被执行人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秧塘山水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熊成麦,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云龙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秧塘山水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熊成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永城市祥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桂林云龙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68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桂林麦惠食品有限公司、桂林云龙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电付审 判 员 彭苏平审 判 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