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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遵义与被告葛许才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遵义,葛许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794号原告:张遵义。委托代理人:陈昌军,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葛许才。本院审理的原告张遵义与被告葛许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遵义撤回对被告葛许才的起诉。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庄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