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遵义与被告葛许才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遵义,葛许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794号原告:张遵义。委托代理人:陈昌军,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葛许才。本院审理的原告张遵义与被告葛许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遵义撤回对被告葛许才的起诉。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庄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