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赔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岳俊华与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俊华,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淮行赔初字第00012号原告:岳俊华,女,1975年12月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委托代理人:岳古彦,男,1944年12月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系岳俊华父亲。委托代理人:岳俊峰,男,1979年10月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系岳俊华弟弟。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袁祖怀,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鲁彩玲,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邱拓良,该县政府沉治办工作人员。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法定代表人张磊,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法定代表人曹承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华玉和,该矿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东,该矿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俊华与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岳俊华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俊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俊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戎审 判 员 王雅琼人民陪审员 缪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絮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