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风枝、姬奇峰等与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枝,姬奇峰,姬瑞军,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23号原告王风枝,女,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姬奇峰,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姬瑞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负责人王太和,职务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枝、姬奇峰、姬瑞军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姬奇峰、姬瑞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