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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9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2日,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3日,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