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9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2日,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3日,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