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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立军与韩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72号申请人徐立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个体,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新立委XX组。被执行人韩守涛,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个体,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合作委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2013)昂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