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立军与韩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72号申请人徐立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个体,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新立委XX组。被执行人韩守涛,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个体,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合作委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2013)昂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