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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农承平与农恒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承平,农恒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农承平,农民。被执行人农恒权,农民。农承平与农恒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农恒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农承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75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8000元,余款9558元被执行人农恒权尚未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房产、车管所、工商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农恒权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农恒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农恒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农承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