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杭斌、杜其军与杜其军、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杭斌,杜其军,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881号原告:李杭斌。委托代理人:周重天,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其军。被告: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杭斌被告杜其军、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杭斌于2015年8月17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杭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杭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