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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常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达古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