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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文虎与罗存福、罗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虎,罗文军,罗存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02号原告:罗文虎,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昌强,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军,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被告:罗存福,男,汉族,1934年11月12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雪京,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虎与被告罗存福、罗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智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