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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秋苹与卢超进、李小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保字第87号申请人叶秋苹。被申请人卢超进。被申请人李小平。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损害其债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相关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卢超进在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广场支行开立账号为21×××46的存款6655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至2016年8月16日止。二、将被申请人李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钦州分行营业部开立账号为62×××11(存折账号:73×××59)的存款7219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至2016年8月1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则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陈国庆审判员黄志敏人民陪审员叶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邓朝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