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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季学梅与郁东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梅,郁东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季学梅,居民。被告郁东桂,居民。原告季学梅诉被告郁东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学梅、被告郁东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学梅诉称: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5000元,余款35000元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郁东桂诉称: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归还5000元,现尚欠原告款35000元是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郁东桂向原告季学梅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经手人:郁东桂20**.2.18”。后被告于2015年4月还款5000元,余款35000元拖欠未还,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季学梅与被告郁东桂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35000元未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郁东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季学梅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丹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