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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彦斌与李永强、李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斌,李永强,李会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陈彦斌。被告:李永强。被告:李会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炜,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委托代理人:王静,华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扎起审理原告陈彦斌与被告李永强、李会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车损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豆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