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562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借债,除此之外被告还有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被告的这些行为破坏了夫妻感情。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费某某于2012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