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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284号原告陈小军,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定门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北环西路天华园一里三区。委托代理人尚卫,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武,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高立江,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管理科干部。原告陈小军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小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陈小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小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阎雪莲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尚言王培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