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大连丰达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135号原告:大连丰达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丰达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不反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丰达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大连丰达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