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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素英、刘义福与李伟、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英,刘义福,李伟,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93号原告:赵素英。原告:刘义福。被告:李伟。被告: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英、刘义福与被告李伟、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素英、刘义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素英、刘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赵素英、刘义福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