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与雷小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雷小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爱莲巷二综合楼1-2门面。负责人:梁小春。委托代理人陈三龙,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办公室主任。被告雷小红,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与被告雷小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以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小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撤回对被告雷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5元,退还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审 判 员  朱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