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王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40元,本院退还120元)。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银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