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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604。法定代表人杨永华。委托代理人佘浩,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高升乡黄莲山村1社5号。被告张乐,女,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5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程志鹏人民陪审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