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长清、蒋铁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刘长清,蒋铁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1352号申请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刘长清。被执行人蒋铁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长清、蒋铁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刘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长清、蒋铁球的银行存款103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