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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69号原告:唐某,女,1976年4月6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金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1997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子女,大女儿钱某静1998年10月18日出生,小儿子钱某唐2001年5月9日出生。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心眼小,对原告不体贴,有暴力倾向,经常因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现在无法在一起生活了。原告多次提出离婚,每次一提出来,被告就威胁原告要把原告搞死,现双方从2012年10月已分居至今,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钱某未到庭答辩,庭后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对原告提交的手机短信及电话予以认可。钱某未向法院提举证据。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登记表。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证据三、手机短信截图。证明双方分居多年。证据四、手机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分居3、4年。本院对唐某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证据二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三、证据四能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三、四年。经审理查明:唐某与钱某199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钱某静,1998年12月7日生;儿子钱某唐,2001年5月9日生。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多。本院认为:唐某与钱某199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钱某给唐某发的手机短信和双方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据此,应认定唐某与钱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唐某请求离婚的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之女钱某静目前随唐某在外地生活,双方之子钱某唐目前在家(上窑镇外窑村)随钱某生活,考虑子女目前生活的具体情况,钱某静随唐某生活,钱某唐随钱某生活较为适宜,双方互不付子女抚养费。唐某庭后表示放弃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钱某不同意离婚,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原被告之女钱某静随原告唐某生活,原被告之子钱某唐随被告钱某生活,原被告双方互不付子女抚养费;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