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初玉与海南车商道汽车销售公司与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李初玉,海南车商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简细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晶,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初玉。委托代理人徐立,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晏聆,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南车商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春,北京天睿(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与被告李初玉、第三人海南车商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本案的租赁物即海口市南海大道南侧房产(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01XXX**号)的权属问题,被告李初玉已另案起诉本案原告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现该案正在审理中,而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 琳人民陪审员 ��宏亮人民陪审员 韩 青 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