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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丽萍、代红岩等与陈刚、肖艳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丽萍,代红岩,张登峰,张海霞,陈刚,肖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15号申请人:田丽萍,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代红岩,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张登峰,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张海霞,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陈刚,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被申请人:肖艳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申请人田丽萍、代红岩、张登峰、张海霞与被申请人陈刚、肖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肖艳玲所有的登记在肖艳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滨湖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4-1902室(证号:合产110125172)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树荫苑1-601室(证号:合产110152777)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田丽萍、代红岩、张登峰、张海霞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金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