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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恒达工控有限公司与陈玉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达工控有限公司,陈玉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86号原告成都恒达工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洲,四川杨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玉英,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涂玉萍,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达工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恒达工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陈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达工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恒达工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玉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恒达工控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静人民陪审员  王雪人民陪审员  邓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