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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家全与刘庆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家全,刘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75号申请人:王家全,男,1942年6月12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庆东,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沂水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庆东驾驶的苏D0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殷要东名下的鲁Q1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庆东驾驶的苏D0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殷要东名下的鲁Q1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