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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俊华与被告王生刚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张玉平人民陪审员  周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