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俊华与被告王生刚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张玉平人民陪审员 周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