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保礼与镇江市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礼,镇江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京行初字第4号原告朱保礼。委托代理人王剑彬,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水利局,所在地址镇江市梦溪路40号。法定代表人赵志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政,该局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保礼诉被告镇江市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罚款数额申请协调,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保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邹 永 超代理审判员 ��景欣人民陪审员 边 荣 生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