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细民与刘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民,刘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刘细民。被告刘李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细民与被告刘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细民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187.5元,其余由原告刘细民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