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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细民与刘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民,刘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刘细民。被告刘李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细民与被告刘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细民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187.5元,其余由原告刘细民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