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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费某与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8号原告费某,男。被告石某,男。被告阳新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诉被告石某、阳新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长曹树才审判员刘细刚人民陪审员柯于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徐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