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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