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