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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郝文升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833号原告郝文升。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号门市。代表人齐月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萌,该公司职员。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4年8月9日16时50分,郑印兰骑电动车与原告郝文升驾驶的冀J×××××轿车在307国道相国庄段发生交通事故,致郑印兰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原告对郑印兰进行了赔偿,取得相关费用索赔权。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郝文升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打款至开户名为郝文升,账号为62×××79的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分行的账户。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39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靳增全人民陪审员李国兴人民陪审员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赵雅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