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牛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牛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42号原告:刘国华。被告:牛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诉被告牛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和海银行帐户上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牛和海银行帐户上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