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明贵与赵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明贵,赵海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申明贵,农民。被告:赵海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申建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申明贵与被告赵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房屋东西相邻而居。2013年原告外出打工家中无人,被告赵海军翻建北房,将北房西墙墙体盖在了原告东房顶上。原告回到家中发现后,要求被告拆除在原告东屋房上的墙体。被告一直未予拆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海军拆除压盖在原告东屋房上的墙体,恢复原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两张,用以证明被告房屋压在原告房顶上的现状;2、2013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3、证人李某证言一份,用以证明签订协议时的情况;4、涉县龙虎乡马布村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调解过;5-6、原告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及国土资源所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没有超占。被告辩称,1、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双方在此居住时间很久,界限清楚,各垒各墙。双方不存在占用问题,相反应让原告拆除附着在被告墙上的建筑;2、本案应为相邻纠纷,被告没有占用原告墙体,应驳回原告诉求;3、被告建房时损害原告的部分利益,双方于2013年6月达成了协议,给付原告2800元,且协议注明双方以后互不追究,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撤销该协议,该协议发生效力,原、被告应共同遵守。被告赵海军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2、证人康某出庭作证,内容为,协议解决包括赵海军北房西山墙南头压在申明贵墙上,当时是中间人,协议附加条款第三条是其加上去的,补充协议时找过原告,但原告说协议在妻子手中,后来说协议丢了。中间人李某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协议内容包括原告的诉求部分;3、照片10张,用以证明原、被告的房屋是各垒各墙,且原告北房伸出部分占用到被告墙体。在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就是原、被告的房屋;证据2有异议,少了一项约定条款;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没有负责人签字;对证据5有异议,证明上说原告占用的面积和原告宅基地使用证上面积不一样。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协议上第三条是被告自己加上去的,自己不知道,自己的协议没有第三条;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康某的证言不属实,压墙的方位不对,对李某的证言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什么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宅院东西相邻,原告居西面,被告居东面。原告的北房已建成多年,被告的北楼房于2013年翻建,旧根基未动,被告北房西山墙北边紧贴着原告北房东山墙,南边压在原告东屋房顶上。被告建北房一层以下双方没有纠纷,被告建好二层房屋后,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于2013年6月22日经中间人康某、李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1、甲方赵海军一次性给付乙方申明贵北东房受损和大街水泥路面受损28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路和家损失由申明贵负责补修,申明贵在赵海军盖房期间不能有任何理由阻止盖房和行走。…该协议已履行。被告的协议附加条款第3条是2800元包括北主房西墙不更改,不再动。但原告的协议上没有,原告以此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海军拆除压盖在原告东屋房上的墙体,恢复原貌。庭审中两个中间人的证言均证明协议解决内容包括原告的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双方建房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在被告北房二层建好后达成的,该协议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履行,双方应共同遵守。对协议的内容由中间人的证言在案佐证,原告的诉求在协议中已解决,现原告以自己协议上没有附加第三条为由,请求被告拆除压在自己东屋上的墙体,恢复原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明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申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彦花审判员 刘佳佳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