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378号原告:邢某某,男,2012年生,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90年生,汉族,无业。被告:邢某,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