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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三军与被执行人李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三军,李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朱三军,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卢雪梅,系尖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李济亮,男,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朱三军与被执行人李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尖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朱三军劳务费11040元。申请执行人朱三军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民币11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济亮下落不明,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朱三军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7月2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朱三军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11040元,应由被执行人李济亮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李济亮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朱三军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尖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桑杰扎西审 判 员 端  知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扎西卓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