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彬杰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56号原告:唐**,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负担(已付)。审判员 毛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