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钱某甲、田某等与钱某乙、钱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田某,钱某乙,钱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钱某甲。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解忠庆,河北李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乙。被告钱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田某诉被告钱某乙、钱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钱某甲、田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甲、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培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