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范昌权与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昌权,张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846号原告范昌权,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洪坤,重庆市忠县乌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翠华,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昌权与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昌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昌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昌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范昌权负担。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崴 微信公众号“”